我所李文学律师为河南孙其三冤案辩护实行跨省法律援助六年余历经六审次级审理至最高法院批示终获改判
2012-06-30 15:08:18

(一)孙其三冤案的发生:孙其三因举报河南某县私拆、私卖、私毁特大邮件犯罪活动而罹罪

 

孙其三,男,现年43岁(1968年7月8日生),原系河南省市某县邮政局职工(父亲孙映龙,某县邮政局退休职工)。2004年至2006年初,发现某县邮政局某些人将大量的邮件、包裹(包括公民、政府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私拆、非法占有、盗卖、私毁(一次变卖竟达5吨多)的严重违法犯罪活动,出于邮政职工和中国公民的正义感,主动多次向上级机关某市邮政局领导反映此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人有某县邮政局职工家属程木木、贾蓉、豆莲花等)。县和某市邮政局领导,害怕其失职、渎职行为败露,不但不认真查处,反而采取包庇、掩盖的态度。极力迫害知情人的,为掩盖此特大违法犯罪活动。捂住举报人孙其三之口,某县邮政局领导(局长阎秋艳、副局长郭锐忠等)与县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串通,用编造谎言诬告陷害的手段将举报人孙其三逮捕判刑,以压制孙其三举报和控告。制造了这起全国罕见的诬陷举报人孙其三犯罪并判刑的重大冤案。

孙其三向县和某市邮政局领导反映某县邮政局私拆、私卖、私毁国家大量邮政信件、包裹的特大犯罪活动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2006年2月14日17点47分,在“百度贴吧邮政吧”网上发表《给领导的信》贴子,公开揭露某县邮政局私折、私卖、私毁大量邮件的事件。并再次打电话向某市邮政局领导反映此事。某市邮政局领导才指派已退休的该局保卫科原科长甘群到县约见举报人和知情人孙其三、贾蓉、豆莲花等,专门来县调查处理私拆、私卖、私毁邮政信件的事件。同时将知情人贾蓉、豆莲花手中的重要证据即已被私折396封邮件(从废品收购人处购得)逐一验证登记。为捂住知情人的口,代表某市邮政局领导引诱孙其三等人说:“你们无论提什么要求都可以答应,只要不曝光就行。”为达到收买举报人的目的多次主动提出“给一套10万元的住房”、“解决两个正式工指标”作交换条件。在遭到孙其三的拒绝。收买举报人孙其三失败之后,某县邮政局局长阎秋艳、副局长郭锐忠等人为达到彻底封堵举报人之口、掩盖违法犯罪事实之目的,竟编造假证据,向县公安局报案,诬称说:“孙其三等四人,以来路不明的信件进行敲诈。”县公安局刑警队于2006年3月8日深夜,以涉嫌敲诈勒索某县邮政局之罪名将孙其三刑事拘留。在超期羁押孙其三41天后,孙其三家属被迫交纳1万元,取保候审(未给任何收款收据)。

孙其三被取保出狱后,再次不断向河南省等上级机关呈交控告某县邮政局私卖邮件的重大违法犯罪问题的大量材料。县和某市邮政局某些领导为永除后患,经过精心策划,先由县邮政局副局长郭锐忠、某市邮政局退休保卫科长甘群找到孙其三家人,采取各种威胁和诱骗手段,抢走、骗走知情人贾蓉、豆莲花等人作为证据保存的某县邮政局私拆、私卖之大量邮件。并威胁孙其三说:“孙其三承包邮政局送款车的司机张武南卷款潜逃,错帐缺口达4.5万元。只要孙其三不再控告邮政局,错款全部由局里补上。”孙其三拒绝了郭锐忠副局长开出的条件,表示要控告到底。县和某市邮政局领导再次串通县公安局刑警队,于2006年8月22日将在郑州医院治病的孙其三抓回县刑事拘留。当天,某县邮政局副局长郭锐忠约见孙其三表弟张志月,再次“规劝”说:“只要孙其三不再告状了,公安局马上放人。”孙其三坚持举报。2006年9月30日,县公安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孙其三逮捕。

(二)罗织罪名陷害举报人孙其三,一、二审法院判决孙其三有期徒刑九年蒙冤入狱

2007年4月18日,县检察院以孙其三涉嫌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两次退卷补充证据)。2007年6月2日,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以孙其三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刑三年,构成贪污罪判刑七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孙其三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2007年9月5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维持了错误的一审判决。私拆、私毁、私卖邮件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举报人孙其三却被判重刑送入豫中监狱服刑。孙其三不服终审裁定,于2007年12月16日向市中院提出申诉,被驳回。

(三)坚信司法公正法律理念,坚持走漫长艰难的申诉之路,至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后获准再审和重审

2008年2月。孙其三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批示,最高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院发函要求“依法处理”。经河南省高院调卷审查和询问多名证人,认为“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决定书》:决定“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市中院至2010年5月中旬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由刑庭法官张石横任主审法官,正式对孙其三冤案进入刑事再审程序。2010年8月23日,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刑事裁定和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二、发回县人民法院重审”。

(四)曲折的重审:县法院坚持错判,致重审一审改判孙其三有期徒刑7年(原审判决有期徒刑9年,已关押6年多)

2011年3月4日,县法院对孙其三一案进行重审开庭,孙其三辩护人李文学一级律师对孙其三案进行了无罪辩护。2011年3月23日,县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改判为:“被告人孙其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在没有出现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重审一审判决对孙其三的判决在维持原罪名的情况下,将刑期由九年改成七年,被告人孙其三不服此重审一审判决,认为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贪污罪。

(五)初见曙光重审二审改判孙其三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 错误坚持其贪污罪成立

2011年3月30日再次向市中院提出重审上诉。2012年5月23日,市中院作出重审二审刑事裁定:1、撤销原判决认定孙其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判决,2、认定孙其三构成贪污罪。判决孙其三有期徒刑五年(因已关押六年多,故空判后将孙其三立即释放。按现生效判决已超期关押一年多。国家赔偿问题没有解决。)其理由是认定孙指使同案被告人“张武南非法占有国有企业管理的储户汇款7万元”。这一指控的唯一证据是张武南的口供和利害关系人王军的“证词”:“退还的押金是用客户的汇款”。法院竟然采信这一不确切、不确定的未经庭审质证的所谓“证词”和同案犯张武南的口供这一孤证。(王军凭什么证明“退还的押金是客户的汇款”?)凭以上两个非法证据认定孙其三构成贪污罪,是错误裁定。这是为原审有罪认定及错案判决寻找借口,为冤案责任人开脱责任以免追究错案的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孙其三不服此错误裁定,决定再次申诉。

从此案可以看出李文学律师坚持司法正义,为从不相识的河南受冤百姓孙其三进行免费辩护,历时6年多,锲而不舍的坚持和努力,终于赢得了孙其三敲诈勒索罪的“不予认定”,免除了三年有期徒刑争得了司法公正,取得了阶段性胜利。为我国公正司法争得了一片希望。但是强加给被告人孙其三之贪污罪仍然未获公正改判,这说明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今天,坚持有错必纠,坚持对冤假错案,公正改判的道路还是十分漫长的,障碍重重的,何时是尽头?所事律师界还有李文学这样坚持公正司法理念、不畏权势、不俱艰辛、不为还利、不为求名、不取报酬一心为人民大众求公正,伸冤屈数年如一日的人们律师。坚持到孙其三冤案昭雪天下,敲诈勒索罪被改判无罪。取得这样的结果,是非常难能可贵,是辩护律师不畏权势,坚持法大于权的光辉品格的体现。

这是律师楷模和典范李文学的光荣,是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的光荣,是四川律师的光荣,是中国律师界的光荣,更是中国特 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胜利,是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胜利,是改革开放30余年的胜利!人们群众是多么盼望中国社会的司法公正和谐社会的早日建成。

(注:文中除李文学律师外,涉及人名的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