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主任、高级律师李凊代理被告五金机电城被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贯彻大调解精神,促进调解结案,涉案三方均表示满意
2010-05-31 15:07:45

  2009年5月,某实业公司工人毛某在该公司租赁的五金机电城仓库取货时,违反升降台严禁载人的规定,乘坐由某机械公司生产的升降台上下。因升降台出现故障,从高空坠落,导致毛某受伤住医院治疗,病愈后出院。2009年8月,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毛某及其女儿等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五金机电城、被告机械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19万余元。我所主任、高级律师李凊受五金机电城委托,代理此案。之后并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调查收集了有关证据。在一审庭审法庭辩论中,全面论述了造成原告毛某人身损害的原因是机械公司生产的升降台存在质量问题所致,被告机械公司应对原告毛某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毛某违规作业,违规乘坐升降台,对造成其人身损害结果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了使本案纠纷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使受害人(原告)得到及时赔偿,庭审中法院进行了调解。我所律师配合法院做好当事人三方的调解工作,促使三方达成并签订调解协议。2010年5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五金机电城支付原告毛某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6万元;机械公司支付原告毛某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3万元。对此调解结果,本案各方,包括本案被告五金机电城均表示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