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高级律师李文学和李凊代理某汽车运输公司上诉某银行锦江支行贷款担保合同纠纷两案,均获胜诉,为运输公司挽回七仟余万元巨额经济损失
2009-12-12 15:06:55

(一)案情简介:

 

某汽车运输公司2002年11月7日改制前的名称叫某汽车运输总公司。

1、关于24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

1998年6月至1999年12月,借款人三禾公司与贷款人某银行锦江支行分别签订四份《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三禾公司向锦江支行分期共贷款四笔合计2400万元,由运输总公司作担保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锦江支行按约定将四笔贷款合计2400万元分期付给三禾公司。借款到期后,三禾公司未归还。锦江支行要求三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向运输总公司公证送达《担保责任通知书》,要求运输总公司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2、关于2900万元的借款担保合同:

1998年6月29日,借款人三禾公司向贷款人锦江支行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一份,向该行借款2900万元,借款期为11个月。担保人为运输总公司和通联公司。借款到期后,三禾公司未归还借款,锦江支行数次要求三禾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向保证人运输总公司和通联公司公证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运输公司履行连带担保责任。

(二)一审判决

2008年3月21日和4月2日,锦江支行分别就上述两案纠纷向成都中院起诉,要求借款人三禾公司归还上述两案借款及相关利息、罚息、复息共计6990余万元。要求运输公司和通联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及诉讼费48万余元。成都中院对上述两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1、借款人三禾公司向出借人锦江支行偿还本金及利息6990余万元和一审诉讼费、保全费48万余元;2、担保人运输公司、通联公司对债务人三禾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二审审理

被告运输公司不服成都中院对此两案的一审判决,聘请我所一级律师李文学、二级律师李凊担任该公司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对此两案的上诉,。经过二位高级律师艰苦卓绝的不懈努力,调查收集了数十份有力证据。2009年9月在省高院对此两案的开庭审理中,本所李文学、李凊律师发表了有法有据的代理意见:第一、被上诉人锦江支行与被上诉人三禾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违法贷款行为,用虚构借款用途和借款种类的手段,违法借贷,将贷款责任转嫁给保证人运输总公司。因为《保证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购原材料,经查证在出借人锦江支行将贷款5300万元划给借款人三禾公司帐户的当日,锦江支行立即从三禾公司账上将全部贷款5300万元划给锦江支行的关联企业金都公司,用于代金都公司归还所欠锦江支行的贷款。借款人三禾公司所借锦江支行的5300万元贷款并未用于借款人三禾公司购原材料,而是全部用于代金都公司偿还所欠锦江支行的债务。这一切均是锦江支行、三禾公司和实际使用人金都公司三方经过密谋策划和恶意串通后实施的违法行为,其结果是将5300万元巨额贷款的偿还责任转嫁给担保人运输总公司。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3、4、7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应认定运输总公司在本案中的担保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运输总公司应当依法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债权人锦江支行从未向担保人运输公司主张过债权,且本案的担保责任已过诉讼时效,锦江支行的胜诉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运输公司的前身是“运输总公司”,是长期政策性亏损的国有企业,于2002年11月正式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更名为某汽车运输公司(即“运输公司”)。国有资本正式依法全部退出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该公司股权全部转变成职工个人股份,并依法完成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手续。运输总公司变更为运输公司并非简单的更名,而是根本性质的变更。“运输总公司”与“运输公司”已经变成两个经济性质不同、权利义务主体不同的独立企业法人。所以,一审判决认定锦江支行向运输总公司发出过《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就等于是向运输公司发出通知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运输公司从未收到过锦江支行发出的《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无证据证明锦江支行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运输公司主张过担保责任。因此,债权人、原告锦江支行在本案中因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担保人运输公司主张权利,至原告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故,其胜诉权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2009年11月,四川省高级法院对上述两案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三禾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锦江支行借款本金5300万元及其利息以及两案一审诉讼费、保全费等48万余元;2、撤销成都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即:运输公司对三禾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运输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三禾制药公司追偿;3、驳回锦江支行对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因此,运输公司不承担任何对锦江支行的给付义务。

本所李文学、李凊高级律师作为上诉人运输公司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一审完全败诉的情况下,在其全部资产被查封冻结已危及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顶住各种压力,精心办案,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有法(法条)有据(证据)的书写法律文书,熬过了多少不眠之夜,历尽了多少困难曲折,克服了多少障碍和阻力,殚精竭虑、废寝忘食。终于使本案的二审审理获得公正判决,取得全面胜诉,彻底改变了一审败诉的局面,为运输公司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7038万元。这一胜利结果凝聚了人民律师的心血和汗水,真可谓呕心沥血、百折不绕。为实现司法公正、忘我无私、鞠躬尽瘁。为维护法律尊严苦撑到底,矢志不移。为维护委托人运输公司的合法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全部智慧和力量,使本案绝处逢生,峰回路转,反败为胜,获得了最终的全面胜利,堪称奇迹,难能可贵。创造了平民诉讼的传奇,书写成公平正义的经典案例,击碎了权钱办案潜规,树立了廉洁办案的揩模,值得大书特书,宏扬光大,为法律界和委托人称颂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