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由谁来继承
2006-12-18 15:02:54

  2006年3月,原告陈×(现居住美国)诉王×遗产继承纠纷案,被告王×委托我所常务副主任李凊律师代理。简要案情:1993年10月21日,陈××与前妻桂××离婚,有一女陈×(本案原告)。1995年11月8日,陈×之生父陈××与王×(本案被告)结婚。婚后不久,陈××开始患病。1997年2月20日,陈××因肾癌转移至右胸,行右胸壁包块切除术、肺活检术。2001年因肾癌转移又行右胸壁包块切除术。2003年行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同时查出糖尿病。2004年6月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左下肢严重功能障碍,属二级残疾;左肾缺如属六级伤残,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2004年7月,成都市青羊区残联为其办理了《残疾人证》:三等肢体残疾。2006年1月9日,陈××在四川省肿瘤医院治疗无效死亡。

 

  陈××在其长达10年多的患病期间,均由其妻王×照料和护理。王×与前夫生有一女刘××(1989年5月27日出生)。1999年6月10日,经陈××同意,王×将其与前夫之女刘××的抚养权变更为王×。并依法办理了刘××的抚养权变更手续。从此,刘××与其生母王×、王的合法丈夫陈××三人的户籍迁移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从此帮助生母王×照顾长期患病的陈××,直到陈××去世,时间长达7年之久。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

1998年陈×到美国留学后在美国就业,未对其父陈××尽赡养义务,至今未归。其父陈××2006年1月因病死亡后,即向王×提出分割遗产的要求。协商未果,陈×将其继母王×告上法庭。

  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王×代理人、我所常务副主任李凊律师,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后提出:第一,原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因其长期在美国居住,其委托书未经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是无效的,属于无效代理。第二,被告王×之女刘××与陈××之间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刘××应该享有继承权,是陈××财产的合法继承人。应将刘××追加为本案的当事人。据此,李凊律师建议被告王×向法院申请追加刘××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第三,从情理上争取法院的支持。本案中,在陈××长期患病期间,作为妻子的王×对其给予无微不至的护理,无怨无悔的照料。从生活起居,衣食住行,到去医院看病、打针、服药,时间长达11年之久,完全履行了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陈××的亲生女儿陈×却在这10余年中仅回国两次短暂探亲,不久即离去,未尽赡养义务。对比之下,更表现出王×的纯真感情和奉献精神。

  法院根据被告王×的申请,将刘××追加为本案的原告,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中,李凊律师对本案的案情和理由作了有理有据的陈述。法院采纳了李凊律师的代理意见, 2006年8月29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陈×的起诉”。经过李凊律师的努力,被告王×及其女儿刘××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